三、督察内容
1.医院管理 1.1 医院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基本信息:
1.1.1 医疗机构名称
1.1.2 医疗机构类型
1.1.3 医疗机构地址
1.1.4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1.2 医院设施
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设施要求: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布局、规模和功能要求的基础设施;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力量;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制度。
1.3 医院人员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务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并且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1.4 医院制度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并且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2. 服务质量
2.1 医院服务态度
医疗机构应具有文明、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态度,并且应主动、及时、认真地完成患者提出的各项医疗服务。
2.2 医院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并且应得到患者的认可和满意。
2.3 医院安全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应确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督察流程
3.1 督察通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医疗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供整改情况。
3.2 督察整改
医疗机构应根据督察通报的要求,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于整改期限结束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给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3.3 督察报告
医疗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给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督察保障
5.1 督察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督察机构,负责医疗督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5.2 督察人员
医疗督察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督察人员,并且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专业知识。
5.3 督察经费
医疗督察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医疗督察工作。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https://www.dangcou.com/4PiisKl0HjNn.html
1.1.3 医疗机构地址
1.1.4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
1.2 医院设施
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设施要求: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布局、规模和功能要求的基础设施;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力量;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制度。
1.3 医院人员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务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并且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1.4 医院制度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并且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2. 服务质量
2.1 医院服务态度
医疗机构应具有文明、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态度,并且应主动、及时、认真地完成患者提出的各项医疗服务。
2.2 医院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并且应得到患者的认可和满意。
2.3 医院安全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应确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督察流程
3.1 督察通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医疗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供整改情况。
3.2 督察整改
医疗机构应根据督察通报的要求,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于整改期限结束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给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3.3 督察报告
医疗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给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督察保障
5.1 督察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督察机构,负责医疗督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5.2 督察人员
医疗督察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督察人员,并且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专业知识。
5.3 督察经费
医疗督察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医疗督察工作。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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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负责人) 1.2 医院设施 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设施要求: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布局、规模和功能要求的基础设施;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力量;
-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制度。
2. 服务质量 2.1 医院服务态度 医疗机构应具有文明、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态度,并且应主动、及时、认真地完成患者提出的各项医疗服务。 2.2 医院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并且应得到患者的认可和满意。 2.3 医院安全 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应确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督察流程 3.1 督察通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医疗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供整改情况。 3.2 督察整改 医疗机构应根据督察通报的要求,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于整改期限结束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给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3.3 督察报告 医疗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给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督察保障 5.1 督察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督察机构,负责医疗督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5.2 督察人员 医疗督察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督察人员,并且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专业知识。 5.3 督察经费 医疗督察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医疗督察工作。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