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政策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现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告知如下:二、生育权与生育义务
2.1 生育权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并没有剥夺公民生育的权利。生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 2.2 生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生育子女的义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
3.1 晚婚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2 晚育
提倡婚后推迟2-3年再生育。
3.3 少生
稳定一个低生育水平。
3.4 优生
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安全健康的孩子。
四、计划生育奖励与处罚
4.1 计划生育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农村夫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每年奖励2000元,共6000元。
2. 城镇夫妻
(包括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每年奖励1500元,共4500元。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
1.农村夫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每年奖励2000元,共6000元。
2. 城镇夫妻
(包括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每年奖励1500元,共4500元。 4.2 计划生育处罚 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公民,将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罚款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公民,可处5000-20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分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