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扣标准 1. 纳税人收购的餐饮服务,其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可按照以下标准抵扣:
(1)金额不超过300元的,全部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金额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的,按照30%的比例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3)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按照50%的比例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4)金额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按照70%的比例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5)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按照80%的比例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6)金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按照90%的比例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 外购餐饮服务的发票金额,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分摊,分摊后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四、操作流程 1. 纳税人应根据收购的餐饮服务的发票金额,填写《餐饮发票抵扣申报表》,连同原始发票一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2.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餐饮发票抵扣申报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抵扣标准的,开具《餐饮发票抵扣证明》; 3. 纳税人凭《餐饮发票抵扣证明》到供应商处办理发票抵扣手续,供应商应在系统中开具《发票抵扣联》,并将抵扣联交给纳税人; 4.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内,将《餐饮发票抵扣证明》和《发票抵扣联》联同原始发票一并交给税务机关备案。 五、注意事项 1. 本方案所称餐饮发票,是指开具给纳税人的发票; 2. 本方案所称餐饮服务,是指纳税人收购的餐饮服务,包括自行采购的餐饮服务和外购的餐饮服务; 3. 本方案所称抵扣标准,是指纳税人根据收购的餐饮服务的发票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标准; 4. 本方案所称税务机关,是指负责审批抵扣的税务机关; 5.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抵扣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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