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退范围
1.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部门及其下属的监测站、治理站等事业单位的环境执法人员,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使用补贴、虚报数据等行为,且数额较大的,应予以清退。
2. 与环保部门签订服务合同的环境服务公司环境执法人员,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使用补贴、虚报数据等行为,且数额较大的,应予以清退。
四、清退方式
1.立即清退:对违规使用补贴、虚报数据等行为,且数额较大的环境执法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立即采取清退方式,将补贴资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划转至相关单位。
2. 追缴清退:对违规使用补贴、虚报数据等行为,且数额较大的环境执法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追缴清退,将补贴资金全部收回并上缴国库。 五、处理方式
1.通报批评:对违反本方案的环境执法人员,由相关部门对其实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
2. 行政处分:对违反本方案的环境执法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涉嫌犯罪:对涉嫌违法犯法的环境执法人员,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退工作的顺利进行。
声明: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https://www.dangcou.com/CjllrCc0321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