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彰条件
1.单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疫情防控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
2. 个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表现突出,积极发挥作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
四、表彰方式
1.书面表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奖金。
2. 实地表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表彰,组织实地参观、考察,宣传疫情防控先进事迹。
3. 宣传表彰:通过媒体宣传疫情防控优秀单位和个人,弘扬正能量,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 五、表彰范围
1.疫情防控先进团体:对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疫情防控做出积极贡献的团体。
2. 疫情防控先进个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表现突出,积极发挥作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 六、组织实施
1.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级政府负责,成立专门的表彰工作小组,负责表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表彰对象的推荐由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经核实后,由表彰工作小组进行表彰。
3. 表彰工作的开展,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其他事项
1.本方案由各级政府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2.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3.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疫情防控情况发生变化,表彰工作小组有权随时调整表彰范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