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购方式 1.托市收购 2.网上竞价收购 3.协议收购 4.自营性收购
四、收购对象 1.各类工业企业 2.科研单位、学校和部队 3.集中经营企业 4.地方储备粮油企业 5.其他需要收购的单位 五、收购数量 1.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收购数量进行申报。 2.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状况,合理确定收购数量。 六、收购价格 1.工业用粮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参考粮食市场价格。 2.特殊情况,如市场波动较大,政府可以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收购价格指导线。 七、付款方式 1.托市收购: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货款。 2.网上竞价收购:买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购买粮食,成交后需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货款。 3.协议收购:买方与卖方签订长期购粮协议,双方协商确定收购数量、价格和付款方式。 4.自营性收购:买方自行组织收购活动,卖方按照协议或市场价格销售粮食。 八、验收方式 1.验收程序:买方在收到粮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粮食质量符合要求。 2.质量验收:由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3.数量验收: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粮食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卖方。 九、违约责任 1.买方未按时付款或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货款的,卖方有权停止发货。 2.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卖方补正。 3.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收购计划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粮食市场波动的,买方应承担相关损失。 十、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方案由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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