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18年拆迁计划书
一、前言
为了推进临朐县城市化进程,加快对于我们伟大祖国的绿化进程,充分挖掘城市发展潜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拆迁计划书。
二、拆迁范围及对象
1. 拆迁范围
本拆迁计划书所称拆迁范围为临朐县城区内,具体包括:
(1)行政中心区域:包括政府机关、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房屋。
(2)商业区:包括临朐县步行街、向阳街、文化街等区域内商业店铺及其周围居民房屋。
(3)住宅区:包括东关社区、西关社区、南关社区、北关社区等社区内居民房屋。
2. 拆迁对象
本拆迁计划书所称拆迁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拆迁补偿及安置
1. 拆迁补偿
(1)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将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2)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停产、停业损失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企业数量、停业天数等情况,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给予拆迁范围内企业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2. 拆迁安置
(1)货币安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可按照拆迁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安置。
(2)住房安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可按照拆迁安置政策安排住房安置。
3. 拆迁过渡期限
拆迁过渡期限为18个月,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被拆迁人应自行拆除房屋,并按拆迁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拆迁安置。
四、拆迁实施及监督
1. 拆迁实施
(1)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被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的关系。
(2)拆迁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拆迁操作,确保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2. 拆迁监督
(1)临朐县人民政府对拆迁工作实行全程监督,负责对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2)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工作应接受临朐县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附则
本拆迁计划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应予以遵守。
拆迁主管部门:临朐县拆迁主管部门
拆迁实施单位:临朐县拆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