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所有对外开放口岸,包括水运、陆运、空运等所有口岸类型。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均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货物疫情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
1.货物来源地疫情信息核查 对货物来源地进行疫情信息核查,了解目的地国家的疫情状况,确保货物来源地不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2. 货物检验检疫 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检查货物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确保货物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避免货物带来疫情风险。
3. 消毒处理 对进口货物进行消毒处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我国口岸环境产生污染,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4. 疫情信息报告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五、实施步骤
1.发布本方案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对口岸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人员熟悉本方案,提高口岸疫情防控能力。
3. 对货物贸易企业进行宣传,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本方案,确保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4. 设立专门的疫情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口岸进行疫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5. 定期对口岸进行检查,确保本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六、保障措施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口岸疫情的监管,确保本方案的贯彻落实。
2.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确保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3. 对不遵守本方案的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理,提高其疫情防控意识。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我国所有对外开放口岸。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