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计划书条款设计
1. 简介
本保险计划书(以下简称为“本计划”)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制定,旨在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是一家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务实力和专业的保险管理能力。
2. 保险责任范围
本计划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2.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2.
1.1 意外伤害定义
本计划承保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2.
1.2 保险金额
本计划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包括以下项目:
(1)住院医疗费: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万元正)
(2)手术费: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
(3)骨折医疗费: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
(4)死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
2.
1.3 保险期限
本计划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本通知书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1.4 保险费
本计划保险费为人民币2000元(大写:二千元正),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人民币500元(大写:五百元正),共计人民币2000元。
2.
1.5 免赔额
本计划无免赔额。
3. 保险责任免除
本计划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3.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或疾病的。
3.2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致使保险人不能核定保险费率的。
3.3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疾病的。
3.4 本计划所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情况。
4. 保险金
4.1 保险金给付
4.
1.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计划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全额返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4.
1.2 住院医疗费、手术费、骨折医疗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手术费、骨折医疗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2 给付时间
4.2.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计划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给付身故保险金,至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之日止。
4.2.2 住院医疗费、手术费、骨折医疗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手术费、骨折医疗费,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次日起给付,至被保险人恢复治疗终止。
4.3 手续费
4.3.1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代收,并在本计划保险期间内扣除。
4.3.2 保险公司代收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代收的保险费,应于本计划保险期间内,按照本计划约定的保险费率,一次性支付给保险公司。
5. 争议处理
5.1 争议定义
本计划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
5.2 解决争议方式
本计划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
投保人应首先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公司说明纠纷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后,应在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在10日内与投保人协商解决。
(2)调解
投保人、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解决
投保人、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仲裁裁决
对本计划纠纷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保险计划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并有权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本保险计划条款,并理解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给付、手续费、争议处理等内容。
6. 特别条款
6.1 投保人信息变更
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保人信息,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2 保险合同解除
投保人、保险公司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书,并说明解除理由。
6.3 生效日期
本保险计划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生效,效力持续至被保险人终止。
6.4 终止日期
本保险计划于被保险人终止时终止,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计划一式两份,一份由保险公司保存,一份由投保人保存。
投保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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