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察内容
(一)安全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警务安全规章制度;
2. 保持警容风纪,着装得体,佩戴警用装备;
3. 保持警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
4. 携带并使用警用装备,保持警用装备齐全有效;
5.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及警务工作秘密。
(二)警务实战效能
1.携带并使用警械,严格按规定使用警械;
2. 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目标安全;
3. 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现场安全;
4.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警用装备齐全有效。
四、督察方式
(一)明察暗访
1.督察人员深入基层警务单位,实地查看警务人员的工作情况;
2. 督察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台账、现场查看、询问等方式,了解警务人员的工作情况。
(二)随机抽查
1.督察人员随机抽查警务人员的警容风纪、着装得体情况;
2. 督察人员随机抽查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情况;
3. 督察人员随机抽查警务人员处置突发事件情况。 五、督察结果处理
(一)符合要求的,督察机构给予表扬;
(二)违反规定的,督察机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 六、督察机构
(一)警务局
1.督察专员:负责警务局的安全督察工作;
2. 督察科:负责警务局督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公安局
1.督察专员:负责公安局的安全督察工作;
2. 督察科:负责公安局督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七、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主题词 警务安全督察、警容风纪、警械使用、安全防范、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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