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扫标准
1.公墓区:公墓内的主要道路、广场、墓区等区域,要求地面整洁,无杂物,墓碑无尘土,无积水。
2. 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堂、骨灰楼内的主要通道、广场、绿地等区域,要求地面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3. 周边环境:周边绿化带、树林等,要求无杂物,无积尘。
四、清扫方式
1.人工清扫:由保洁员对公墓区、骨灰堂、骨灰楼等公墓设施进行人工清扫。
2. 机械清扫:使用扫路机、吸尘器等机械设备对公墓区、骨灰堂、骨灰楼等公墓设施进行清扫。
3. 洒水清扫:在清扫过程中,对公墓区、骨灰堂、骨灰楼等公墓设施进行洒水清扫。 五、清扫频率
1.公墓区:每天清扫1次。
2. 骨灰堂、骨灰楼:每周清扫1次。
3. 周边环境:每周清扫1次。 六、责任分工
1.保洁公司:负责公墓区的清扫工作。
2. 公墓管理单位:负责骨灰堂、骨灰楼的清扫工作。
3. 骨灰堂管理单位:负责骨灰堂内的清扫工作。
4. 周边单位、居民: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清扫工作。 七、监督与考核
1.由市、区
(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各责任单位清扫情况进行监督。
2. 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实现《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目标,根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并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城市、镇、乡村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二)环境卫生保洁
1.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2. 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并自行负责保洁工作。
3. 公墓区、骨灰堂、骨灰楼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与丧主签订的协议或者与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负责公墓区、骨灰楼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4. 周边单位、居民应当按照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三)环境卫生整治
1.每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一次集中整治。
2. 确有需要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需要整治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 五、其他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举报。
2.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予以查处。
3. 本细则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