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类型:本计划书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废旧电池、废旧灯管、废旧油漆等具有毒有害性质的生活垃圾。
2. 清运要求:
(1) 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清运计划,明确清运时间、地点、方式等,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清运。
(3) 危险废物清运必须采用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的专用车辆,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3. 清运流程:
(1) 收集: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负责对危险废物进行包装,标明危险废物名称、危险性质、重量、体积等信息,并在包装上注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2) 贮存:危险废物在贮存期间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盗、防曝晒等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受潮、腐烂、污染环境。
(3)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用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在车辆上标明危险废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情况等,严禁将危险废物遗撒或混入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4. 监督管理:
(1)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清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废物清运计划进行审查和调整,确保清运计划符合本计划书的要求。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和反映危险废物清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清运计划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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