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免对象 本方案所称减免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
(以下简称监理企业)。
2. 减免条件
(1)施工企业已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目标责任;
(2)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工程进度款支付义务,且无拖欠工程进度款行为;
(3)施工企业发生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并已向监理企业提交书面报告;
(4)施工企业在发生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申请流程 施工企业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企业减免监理费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
(2)工程进度付款凭证;
(3)发生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证明材料;
(4)施工企业发生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证明材料。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15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施工企业。
4. 资金来源 减免的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减免措施
1.施工企业发生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可减免监理费用30%。
2. 施工企业发生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的,可减免监理费用20%。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其他说明
1.本方案所称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是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因素;
2. 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向监理企业提交《施工企业减免监理费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本方案由建设单位承担减免的监理费用;
4. 本方案解释权归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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