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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综合意外保障计划书(平安综合意外保障保险)

平安综合意外保障计划书

平安综合意外保障计划书



一、计划概述

为了保障客户在平安保险期间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平安综合意外保障计划。本计划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意外保障服务,使客户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减轻意外对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影响。



二、保障范围

本计划承保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险、意外津贴险、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伤害津贴险等保险产品。被保险人范围为在平安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平安保险签订合同的客户,并已交纳保险费的。



三、保障内容

1.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平安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本人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 被保险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2.意外医疗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平安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因医疗费用支出占年度总收入的比重超过20%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3.意外津贴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平安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收入减少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4.意外伤害医疗险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平安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因医疗费用支出占年度总收入的比重超过20%的,保险金不予给付;



四、保障期限

本计划自客户生效日起生效,至客户终止保险合同之日止。客户终止保险合同时,本计划终止,客户应将本计划交回给平安保险。

五、申请办理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柜面等多种方式申请办理本计划。申请时,请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

六、注意事项

1.本计划仅作为平安保险的补充保险,不具有独立合同效力。本计划中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条款,可参考平安保险官方网站或联系平安保险销售人员获得;

2.本计划仅适用于平安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本计划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等情况。

七、平安保险联系方式

平安保险客服电话:1234567890

八、附录

本计划附录如下:

  •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被保险人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与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

标签:# 被保险人# 保险金# 给付# 保险合同# 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