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纪律要求 第三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2. 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私自离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 违反客户服务规范,对客户态度冷淡、服务不周等行为;
4. 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客户信息等行为;
5. 违反工作纪律,致使业务损失、风险等后果的行为; 6. 其他违反银行规定的行为。
四、违规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本严肃执纪方案的员工,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教育;
2. 罚款;
3.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 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第五条 本严肃执纪方案由银行总行制定,经银行总行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本严肃执纪方案的解释权归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实施本严肃执纪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2. 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3. 能够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