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质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具有派遣资格。
(2)申请人应具有与招聘职位相当的工作经验或相关证书。
(3)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 审核流程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2)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深入审核。
(4)审核结果在指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5)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结果的效力
1.审核通过
(1)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获得参加面试或考察的资格。
(2)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参加面试或考察。
(3)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出审核结果。
2. 审核不合格
(1)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后,有权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在申诉期内,不得参加招聘活动。
四、其他事项
1.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3.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