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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督察方案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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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督察方案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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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 为了加强政法工作的督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督察条例》和《关于转发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政法督察组<关于全面开展政法督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二、督察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公共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三、督察内容

(一)遵守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宪法规定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勤勉尽责、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情况;

(四)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

四、督察方式

(一)书面督察 督察机构通过书面督察的方式,对被督察单位遵守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执行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宪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勤勉尽责、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等情况进行书面督察。

(二)实地督察 督察机构通过实地督察的方式,对被督察单位遵守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执行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宪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勤勉尽责、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等情况进行实地督察。 五、督察结果处理

(一)对符合督察内容的单位,督察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督察单位通报表扬;

(二)对不符合督察内容的单位,督察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督察单位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三)对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法律法规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单位,督察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督察单位提出问责建议,并报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督察结果纳入被督察单位年度考核。 六、督察机构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公共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设立督察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督察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公共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的工作需要,明确负责督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实行督察与监察合一制度。 七、施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法督察方案

标签:# 督察# 单位# 下属单位# 及其# 党纪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