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察内容
(一)遵守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宪法规定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勤勉尽责、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情况;
(四)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
四、督察方式
(一)书面督察 督察机构通过书面督察的方式,对被督察单位遵守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执行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宪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勤勉尽责、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等情况进行书面督察。
(二)实地督察 督察机构通过实地督察的方式,对被督察单位遵守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执行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宪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勤勉尽责、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等情况进行实地督察。 五、督察结果处理
(一)对符合督察内容的单位,督察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督察单位通报表扬;
(二)对不符合督察内容的单位,督察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督察单位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三)对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法律法规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单位,督察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督察单位提出问责建议,并报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督察结果纳入被督察单位年度考核。 六、督察机构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公共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设立督察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督察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公共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的工作需要,明确负责督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实行督察与监察合一制度。 七、施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法督察方案
声明: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https://www.dangcou.com/IL4HqeBPNVN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