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用水通知书
一、计划用水规定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分配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计划用水规定:
二、用水时间规定
1. 每日23:00至次日00:00为夜间用水时间,其他时间段为白天用水时间。
三、用水限制
1. 建筑用水限定:
- 商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天用水量不得超过300立方米;
- 居民用水单位,每天用水量不得超过200立方米。
2. 农业生产用水限定:
- 农田灌溉、景观喷泉等农业生产用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用水计划,不受限定;
- 其他农业生产用水单位,每天用水量不得超过100立方米。
四、节水措施
1. 定期检查水龙头、水表、管道等设施,确保水表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漏水问题;
2. 采用节水喷淋、节水灌溉等节水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景观喷泉等用水单位的用水量;
3. 加强用水管理,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提倡一水多用,减少用水浪费;
4.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淋浴、节水马桶等节水设施,降低生活用水量;
5. 加强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节水宣传和教育,提高节水意识,落实节水责任。
五、违规处罚
1.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时间、规定用量使用水资源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未按规定安装水表、水表损坏无法计量或者水表计量不实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本规定,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拒绝改正用水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