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书
一、保险简介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计划是一种针对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计划,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本保险计划由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将根据本计划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范围
本保险计划承保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障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可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死亡或残障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遭受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
3. 被保险人在执行军事、公安、警察任务过程中遭受伤害;
4. 被保险人遭受核辐射。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计划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整(100万元)。
四、保险期限
本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续保。
五、保险费
被保险人每年需支付保险费人民币5000元整(5000元),保险费已包含在保险金额内。
六、保险事故处理
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对事故进行审核,并尽快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应提供与保险公司要求相关的证明文件;
4.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后,尽快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七、其他说明
1. 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被保险人自杀、自残等情况;
2. 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3. 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
八、特别条款
本保险计划条款如有变动,保险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保险人,并在通知书中载明合同生效日及保险期限。
九、法律适用
本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其他合同,如有关本保险合同的补充协议等,对本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附录
本保险合同附录: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证明、被保险人医疗证明等。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书
(经保险人审批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