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内容
1.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 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包括动物疫病检测、病媒生物调查、无害化处理等。
2. 动物卫生证书核验 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所附有的动物卫生证书进行核验,确保证书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3. 病原微生物检测 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病原微生物检测,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疫病。
4. 临床检疫 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临床检疫,包括体温检测、临床剖检等。
5. 法律法规规定 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验。
四、检查流程
1.预检 在动物及其产品进口前,进行预检,包括对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地的监管、产地证书核实等。
2. 口岸查验 在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口岸时,进行口岸查验,包括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查验合格证书等。
3. 目的地检查 在动物及其产品到达目的地时,进行目的地检查,包括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核查合格证书等。
4. 运输工具查验 对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进行查验,包括对运输工具的卫生防疫措施等。 五、检查结果处理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依法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
2.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给予入境许可,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安全。 六、实施责任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制定并实施动物入境检查方案,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
2.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预警、扑灭等,为动物入境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3. 海关 负责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岸查验,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核发入境许可证书。
4. 运输工具负责人 负责对运输工具进行查验,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安全运输。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 为贯彻落实本方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及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解读,确保本方案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