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内容 1.河道地形及水文情况:对河道地形、水流速度、水深、河岸线等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河道基本情况。 2.安全隐患:对河道沿线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实地勘察,包括险工险段、险库、险坝等。 3.生态环境问题:对河道沿线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实地勘察,包括垃圾、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问题。
四、整治措施 1.完善防洪设施,提高河道防洪能力。 2.清理河岸垃圾,保障河道通畅。 3.整治险工险段,加固险库险坝。 4.加强污水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5.定期检测水质,确保达标排放。 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五、实施进度 1.排查工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2.整治工作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3.第一阶段
(2023年1月1日至2月1日):排查险工险段、险库、险坝,加强污水处理。 4.第二阶段
(2023年2月2日至3月1日):清理河岸垃圾,整治险工险段。 5.第三阶段
(2023年3月2日至4月30日):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群众了解治理措施及成果。 六、资金来源 本次河道隐患整治工作所需资金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计划,并通过国家债务预算安排。 七、责任单位 本次河道隐患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八、监督单位 本次河道隐患整治工作的监督单位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九、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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