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建定义: 违建是指在规划区范围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 违建分类:
(1)临时建筑:在临时用地上搭建的、用于临时办公、居住等活动的建筑物;
(2)违法建筑:在规划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3)违章建筑:在规划区范围内,未按照土地使用规划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建处理程序
1.发现违建
(1)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
(2)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途径发现违建。
2. 调查取证
(1)对违建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拍照、取证;
(2)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违建情况、原因、历史沿革等;
(3)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违建过程、原因等。
3. 听取当事人意见
(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确定违建性质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建,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建,经过调查取证,认定为临时建筑;
(3)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建,经过调查取证,认定为违章建筑。
5. 制定处理方案
(1)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没收或罚款等处置措施;
(2)对临时建筑,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警告等处置措施;
(3)对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或罚款等处置措施。 6. 下达处罚决定
(1)制作《违建处理决定书》,明确违法建筑的性质、处理措施、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等;
(2)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四、违建处理措施
1.强制拆除
(1)对违法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拆的,由相关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予以强制拆除;
(2)对临时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的,由相关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予以强制拆除;
(3)对违章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或拆除。
2. 行政处罚
(1)对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警告等处置措施;
(2)对临时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警告等处置措施;
(3)对违章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等处置措施。
3.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违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违建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五、结语 违建处理行动方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确保处理措施合法合规。